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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业务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3/2/21
 
阅读次数:3518

(2012年7月30日起执行)

一、调出条件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业务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拟调入地从事会计工作

(二)具有拟调入地户籍

二、调出流程:

(一)省内调出(从沈阳调往辽宁省内其它城市)

1.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转出业务(通过调转平台转出档案信息,无须转出纸质档案)。

2.到拟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业务(具体事宜向调入地财政部门咨询)。

(二)省际调出(从沈阳调往辽宁省外其它地区)

1.办理“会计人员信息”和“纸质档案”转出业务。

2.办理省际调转审批业务。

3.到拟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业务(具体事宜向调入地财政部门咨询)。

三、须提供材料(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2007年至调转前一年度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条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应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其他证明材料

1.在拟调入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具有拟调入地户籍的,但身份证地址不在拟调入地,另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页纸上)。

(五)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代办人联系电话)

四、注意事项

1.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业务,在拟调入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应事先确定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财政部门管理层级(如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单位地址所在区(县)财政局),以免办理时限超过90个工作日,造成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

2.发证日期为2009年7月1日以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办理完换证核发业务(即盖有“已核实信息专用章”),方可办理调出业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核发业务相关要求详见“沈阳市财政局”网站(网址: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办理地点: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七纬路1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

办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财政窗口(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